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分院集中宣判3起“水客”走私洋酒、化妝品系列案件,共計偷逃應繳稅款超過5000萬元。
案件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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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底,吳某與天天公司(化名)負責人張某(另案處理)聯系商議,利用吳某注冊的霍爾果斯某貨運公司為張某辦理轉關過境貨物進入合作中心的海關手續,申請海關聯網監管銷售終端,配合張某公司業務人員完成走私貨物的入區備案。利用霍爾果斯某進出口公司作為收貨人,在合作中心成立商行作為倉儲場所,雇傭“駝隊”,采用虛假刷單,利用中哈合作中心免稅政策,將洋酒、化妝品等貨物“化整為零”,以“螞蟻搬家”方式走私入境我國,再通過物流公司發往國內其他省市,由國內收貨人獲取高額利潤。
自2019年3月至10月期間,吳某累計為張某完成走私進口29個批次的境外商品貨物,在和張某中止合作關系后,又從何某(天天公司員工)處獲取部分貨物走私入境。
2019年9月,張某在霍爾果斯成立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何某負責管理并招收員工,以該公司名義作為承攬天天公司包稅通關的境外商品貨物的收貨人,利用中哈合作中心免稅政策,采用分流集運、雇傭被告人方某、趙某、李某、孫某、王某、馬某等多個“水客”頭目及員工自帶的方式走私貨物,通過國內快遞物流寄往國內客戶。
烏魯木齊海關監管作業場所管理系統中旅客入區記錄證實涉案8名被告人頻繁進入合作中心的情況。
經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海關計核,吳某偷逃應繳稅款2508萬余元,方某偷逃應繳稅款1122萬余元,趙某偷逃應繳稅款798萬余元,李某偷逃應繳稅款319萬余元,孫某偷逃應繳稅款199萬余元,王某和馬某偷逃應繳稅款95萬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何某、方某、趙某、李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幫助他人走私貨物進境,逃避海關監管,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孫某、王某、馬某非法牟利為目的,通過“水客”采用“螞蟻搬家”化整為零的方式幫助他人從中哈合作中心走私貨物入境,賺取帶貨費,偷逃應繳稅額數額巨大;8名被告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嚴重破壞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制度,其行為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決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對涉案8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六個月不等刑罰,并處二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罰金。
法官提醒
走私普通貨物共同犯罪在實踐中呈現規;、組織化和集團化的特征,犯罪鏈條繁雜,是典型的產業鏈式共同犯罪。而“水客”走私的本質特征是以表面形式上的零散性、獨立性掩蓋其本質上的有組織性和團伙性。其運用“分批量、多批次”的手段進行“螞蟻搬家”式走私,從中賺取“帶工費”,或自行售賣賺取商品差價。法官在此提醒廣大網友,切勿心存僥幸為賺取“帶工費”以身試法,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抵制走私人人有責、積極參與打擊走私,堅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稅收秩序和社會穩定。
來源: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陳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