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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月子中心進小區,業主應該如何維權?

發布于:2023-8-21 8:53:00  瀏覽:27728次

在月子中心坐月子,寶媽和寶寶能得到專業的照顧,原本是一件好事,而廣西陸川縣一家開在住宅樓里的月子中心因受到住戶抵制,引發了一場侵權官司。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陸川縣某小區2名業主認為開設在小區的月子中心擠占了小區居民的公共資源,嚴重影響他們的日常生活,在業主微信群發視頻并在小區內拉橫幅反對月子中心入駐,被月子中心訴至法院。

業主拉橫幅發視頻抵制

月子中心起訴名譽侵權

2022年8月,陸川縣一家月子中心在陸川縣某小區掛牌開業,對外提供包括母嬰生活護理等月子護理服務。


每天看到寶媽和家屬們提著大包小包,在自己家門口穿梭,小區業主張麗不勝其煩。2022年9月,張麗在自己的微信視頻號發布標題為“小區業主強烈抗議非法開辦月子中心”的視頻,并轉發到小區業主微信群。同時,張麗在小區公告欄張貼抗議書、拉橫幅,號召小區業主抵制月子中心的經營。同年9月、10月,張麗先后撥打12345政務服務熱線對月子中心的經營行為進行投訴,并將電話錄音發送至業主微信群。

張麗的舉動得到小區業主陳斌的響應。他們先后在業主微信群對月子中心在小區內經營提出異議,指出小區設計規劃系住宅,月子中心未經全體業主同意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存在改建危及建筑安全、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運送產婦救護車堵塞小區通道等問題,給小區業主日常生活帶來極大不便。

針對小區業主與月子中心的糾紛,2022年9月、10月,陸川縣公安局先后3次出警處置。

此后,月子中心向陸川縣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張麗、陳斌停止侵害其名譽權的行為;在小區內或其他受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公開向其賠禮道歉(道歉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本人持身份證錄制道歉視頻、手寫道歉信等),并消除侵權行為對其影響、恢復其名譽;共同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法院查明,月子中心沒有提供相應營業執照,其開辦經營并未取得小區業主同意。

一審:業主不構成名譽侵權


陸川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名譽權侵權有4個構成要件:

即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對于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的認定,要符合名譽權侵權的全部構成要件,還應當考慮信息網絡傳播的特點并結合侵權主體、傳播范圍、損害程度等具體因素進行綜合判斷。住宅小區系以住宅為主、居住功能單一、相對封閉獨立的居住區。

依據民法典第279條的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未依據民法典第279條的規定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有利害關系的業主請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業主以多數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其行為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本棟建筑物內的其他業主,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279條所稱“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建筑區劃內,本棟建筑物之外的業主,主張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應證明其房屋價值、生活質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月子中心在未取得小區業主一致同意下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其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運送產婦及新生兒堵塞小區通道等日常行為必然影響包括張麗、陳斌在內的有利害關系的小區業主的居住環境,損害相關業主權益。張麗等業主出于維權目的,在業主微信群內對月子中心實施的上述特定行為發表批評、抵制言論、拉橫幅和播放音響以及撥打政務服務熱線的維權行為,并未惡意歪曲事實,未超出正當表達訴求的范疇,不構成對月子中心的名譽侵權。

月子中心沒有提供營業執照,亦沒有證據證明張麗、陳斌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并對其經營能力、履約能力、經濟效益造成實質損害。月子中心要求張麗、陳斌停止對其名譽侵權并承擔該案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陸川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月子中心的訴訟請求。

二審:不構成侵權,但維權應適當

一審判決作出后,月子中心不服一審判決,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月子中心稱,中心在小區內開設屬于住改商行為,需要征求有利害關系業主的一致同意,但有利害關系的業主應限制在一定范圍內,與中心同一棟樓的住戶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利害關系業主”。張麗和陳斌雖然住在該小區,但并不在同一棟樓,也不是毗鄰的關系,他們也沒有證據證明中心的存在影響他們的生活質量。

玉林市中院認為,該案為名譽權糾紛。名譽權是公民和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張麗、陳斌向政府部門反映問題,這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他們所反映的月子中心在住宅小區經營將會造成污染物排放、運送車輛占道等問題,是基于生活經驗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陳述。他們拉橫幅、發抖音的內容并未帶有侮辱性或貶損月子中心的言語,也沒有捏造、歪曲事實而侮辱、誹謗月子中心,月子中心亦未能舉證證明張麗、陳斌的行為造成其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該案不符合名譽權侵權的構成要件,月子中心主張張麗、陳斌承擔侵權責任于法無據,中院不予支持。

此外,該案雖未構成名譽權的侵害,但張麗、陳斌采取拉橫幅、發抖音的行為實屬不當之舉,維權亦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進行,過激的維權行為很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來源:廣西法治日報

責任編輯:施少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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